@
phpcyy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不要纠结员工是否属于第 21 、39 、40 条规定的试用期相关的解除情形了,光从第 42 条的规定,就明显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企业行为妥妥的违法,没得洗!
因此,员工应当按照第 48 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我们看看 48 条是什么
——————————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因此,现在就两个主张,要么继续主张留下来,要么主张拿赔偿
如果劳动者选前者,当然是可以的,但是,但是,企业可以调岗,可以撤销这部门,可以有很多合法的方式恶心劳动者,作为劳动者个人而言,是否做得开心,是否对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有正面影响,我个人举得很难。
而且,而且,企业如果铁了心,就是开除掉你,法院能强迫他一定要雇佣你么?大部分最终的结果,还是按照后面这个选择方式,即按照 87 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