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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00t 一、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一直规定财产租赁收入的税率是 20%,不管是之前还是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都是一样的。根据《税收管理法》第 3 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财税〔 2008 〕 24 号文件在性质上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因此确实无权决定减税、免税。但是依照目前我国常例,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直接影响到全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因此只要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公告将财税〔 2008 〕 24 号文件作废,那么我认为其应当依旧有效。
二、增值税税率
11%这个说法是错误的。你说的 11%最早出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 36 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 15 条第 2 项: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11%。这份文件的实施日期是 2016 年 5 月 1 日,与此同时还有一份文件也实施了,就是《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第 4 条第 2 项明确规定了,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观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根据具体大于一般的原则,我们应当按照具体的第 16 号文件的规定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也没有被公告作废,因此我认为依旧有效。这份文件目前唯一一次修改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将文件中的「地税机关」、「国税机关」、「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机关」。
如果我有哪里理解错误,请你不吝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