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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utschXP @
hahaxixi64 @
winduser @
SuperMild @
tnx2014 和 V 友们讨论一下,真好!
这个过程也让我更理清了思路,感谢各位参与讨论的 V 友们,多谢!
补充一下在这个过程中重新整理出来的几点思路,我认为是很有价值的:
1、本案应该分为 2 个阶段,即被告转账阶段,以及被告消费余额阶段。
其中,转账阶段被告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至少是,目前没有看到有公开出来的信息能证明其在这个期间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倒推不算,这不是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的范围)。
被告在第二个阶段消费余额阶段的行为,显然是错误的。我认为法院在本案二审中,应该理清这 2 个阶段的区分,并对被告在消费余额阶段的行为进行惩罚。
2、被告转账行为,并不构成对银行资产侵占。
被告因转账而银行的系统给其账户增加的余额,实际上只是银行系统中的一个数据值,并非现金。这个数字到底有多大价值、多大意义,一定要结合“变现”行为(如被告取现、消费、转账给他人等)。如果被告没有对这个余额进行“变现”,那么银行实质上一毛钱的损失都没有。
极端点的例子:假设,银行限制了你的账户不能提现或消费,然后银行把余额改成 1000 亿,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全社会也不可能因此就认为银行背负了 1000 亿的债务。
从理论上说,这个余额无论有多大,都仅仅是银行系统中的一个数字,而并非银行真正的债务或付出。只有当被告利用这个余额进行了消费、提现等行为时,余额才从一个数字变成了银行实际的损失。因此,如果被告是连续操作完 350 多次后再进行消费,只能说在其消费的那一刻,才真正去占有银行的资产。这也明显将转账行为和消费行为进行了分割。相反,许霆案不同,许霆是当时就实实在在的取出了现金。
从这一点上讲,如果被告是连续完成 350 多次操作后才进行的消费,那么其操作 350 多次的行为是合法的。这个时候银行并没有实际损失。只有当被告消费了,这个时候银行才产生了实际损失,也就是说,被告从消费开始的行为才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