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程序员,你应该用你的逻辑性来分析 APP 11 年案

2017 年 11 月 19 日
 cnTangLang
V2 上以程序员及相关工作的人居多。既然如此,我建议在分析 APP 11 年案的时候,依旧能像编程一样用逻辑,而不是主观臆断。

1、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
被告第一次操作的行为,大家想必都认同是合法的。
那么,为什么会有人认为第二次开始的完全相同的操作,是违法的呢? 进一步,具体是违反了那个法条呢?
基本上,这些人会认为,被告在第一次操作后发现钱被退回而账户余额却增加了后,再继续的操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所以是违法的。
可是,这种推论的依据在哪里?有什么证据证明被告之后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呢?
综合目前所有公开的信息,是无法看到有这样的证据存在的。
这一点,也是和 广州许霆案 最本质的区别:
广州许霆案,被告是在明知卡中只有 170 元的情况下,从第二次开始依旧故意输入取款 1000 元。他的这种行为已经明确表明他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本案,被告仅仅是存款行为,是给钱给银行。这种行为,除非有明确的证据,否则不能推论就有恶意目的。
例如,假设被告在存款后仅仅是发现存款被退回了,而没有发现余额增加了,他是否会以为是系统问题没存进去而持续不断的存入?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这种情况下,你能说他是恶意吗?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是有恶意目的的呢? 如果被告在存款后发现被退回、余额增加,持续操作多次后去用余额进行了消费,然后再继续操作,这时,就可以证明其有恶意目的。但目前所有公开的资料中,都没有这方面的记录,所以,仅从公开的资料中,是不能判断其有恶意的。我认为二审也是需要在这方面明确调查清楚的。这个是定罪的关键。
如果经过调查,被告是所有 350 多次操作都完成之后,才进行的消费,则不能反推其操作时是恶意的。
那么,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从第二次开始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他的所有行为,无论重复多少次,都是合法的。并没有任何法条禁止他重复多次。更不能仅从他重复多次就推断他有恶意目的。这些无证据的反推,都是无法律依据的。

2、被告的行为,是否是利用漏洞或 BUG ?
关于这一点,绝大多数程序员会认为被告在利用漏洞或 BUG。我只能说,这是一种朴素的观点。
在法律角度,这个观点需要证据证明。而目前公开的资料中,均没有提及有证据证明这一点。
什么是漏洞( BUG )、什么是本身确定的逻辑,作为一名普通用户,是否有责任去分辨?我目前了解到的法律条款中,似乎还没有这样的条款、要求各类系统的用户要有责任去区分。
换个角度,我们做程序员的想必都知道很多系统中都有开发人员暗设的“彩蛋”:谁又能证明,当你用银行 APP 存入某个数额的款项时,触发的退款并增加余额不是一个银行预设的彩蛋呢? —— 当然,大家会说现实社会的常理上,这种可能性基本为零,但大家必须知道,这种“常理”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 [不要证据就有证明力] 的情形。所以,如果公安部门、或银行认为被告是利用漏洞,就必须要证明这是个漏洞。
我不认为公安部门或银行能拿出合理的证据来证明这是一个漏洞,因为本案被告仅仅只是按提示操作 APP,并没有任何逾越(包括修改、攻击、监听等),所有的运行结果,是 APP 自身完成的。
其次,即便能证明这是一个漏洞,还要证明的是被告有恶意利用的目的,即回到上面第一点的论述中。只有证明这是一个漏洞且被告有恶意利用的目的,才能判定其行为是违法的。

3、大家需要明确的是:
a、法律审判是有罪推论还是无罪推论: 我认为,好的法律审判,应该是假定嫌疑人无罪、而依据证据来判定其有罪。
b、疑罪从无: 立法的基本理念中,疑罪从无 是非常关键的。
c、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应该仅限于其能直接证明的事项,而不含由此推论的结果。

根据以上几点,本案目前公开的资料中可以看到的无争议的、不做推论的事实有:
a、被告操作 APP 的过程是符合要求的,被告在操作 APP 的过程中没有任何逾越行为。
b、被告的行为是存款。即给钱给银行。
c、退款及增加余额的行为是 APP 产生的,被告在这个结果上并没有左右 APP。
d、被告存款的行为进行了多次。
e、APP 是银行自己编写并发布的。APP 的逻辑是银行设定的。
f、银行将自身的业务授权给了 APP 自动完成。
g、银行是在事发后一段时间才表明不同意 APP 退款并增加余额的行为的。
h、银行在联系被告后,被告愿意退款。
i、被告用余额进行了消费。

重点强调一下:
事实 d,没有证据证明其目的究竟是什么。
事实 g,仅能证明银行在一段时间后不同意的态度,并不能证明在事发时银行的态度。
事实 i,仅能证明被告使用了余额,并不能证明被告在事发过程中、在获取余额时的动机。

我相信,作为一名程序员,在明确了以上事实及法律精神的情况下,是可以逻辑的推断出,被告是否有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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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仅就本案在法律层面上进行分析,不探讨任何和法律无关的因素。
有理不在你会人身攻击,无理你攻击的再精彩也只是泼妇骂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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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xixi64
2017 年 11 月 20 日
@DeutschXP @cnTangLang 不好意思,我在的地方网络不大稳定,回复得不是很及时,也不太连续。
我的观点是这两件事确实是独立的,但是它们之间是有联系的-就好像父子是两个独立的个人,但它们之间是有血缘关系的-在本案中不能分拆开来看待。
但也并不是说后者一定是前者的目的。在没有发生后面的是的那个时间节点,是可以认为两位的观点是有可取之处的,但是发生了后面的事情就不应该前后割裂开来判断整个案件了。如果完全独立来看,这就是刚刚发生完转账的那个时间节点,主要责任应该是在银行,硬要说被告犯了法也是可能违反了有可能存在但基本没人会注意而几乎每个用户都要同意的 app 的用户同意协议,那里面可能有最终解释权。而且即使发生了后面的事,我觉得 @BlueFly 所说的公权力的不当介入才是大家应该注意的关键。
就拿买枪杀人来说吧,中午买枪,晚上杀人。买枪确实不应该被判断为是违法的,但是本案中的行为更像是,中午买枪晚上杀人,然后发现了杀人犯卧室里的一本杀人计划书,上面写着杀人要记得买工具。这时候已经能说买枪不违法了吧。
cnTangLang
2017 年 11 月 20 日
@DeutschXP
@hahaxixi64
@winduser
@SuperMild
@tnx2014

和 V 友们讨论一下,真好!
这个过程也让我更理清了思路,感谢各位参与讨论的 V 友们,多谢!


补充一下在这个过程中重新整理出来的几点思路,我认为是很有价值的:

1、本案应该分为 2 个阶段,即被告转账阶段,以及被告消费余额阶段。
其中,转账阶段被告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至少是,目前没有看到有公开出来的信息能证明其在这个期间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倒推不算,这不是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的范围)。
被告在第二个阶段消费余额阶段的行为,显然是错误的。我认为法院在本案二审中,应该理清这 2 个阶段的区分,并对被告在消费余额阶段的行为进行惩罚。

2、被告转账行为,并不构成对银行资产侵占。
被告因转账而银行的系统给其账户增加的余额,实际上只是银行系统中的一个数据值,并非现金。这个数字到底有多大价值、多大意义,一定要结合“变现”行为(如被告取现、消费、转账给他人等)。如果被告没有对这个余额进行“变现”,那么银行实质上一毛钱的损失都没有。
极端点的例子:假设,银行限制了你的账户不能提现或消费,然后银行把余额改成 1000 亿,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全社会也不可能因此就认为银行背负了 1000 亿的债务。

从理论上说,这个余额无论有多大,都仅仅是银行系统中的一个数字,而并非银行真正的债务或付出。只有当被告利用这个余额进行了消费、提现等行为时,余额才从一个数字变成了银行实际的损失。因此,如果被告是连续操作完 350 多次后再进行消费,只能说在其消费的那一刻,才真正去占有银行的资产。这也明显将转账行为和消费行为进行了分割。相反,许霆案不同,许霆是当时就实实在在的取出了现金。

从这一点上讲,如果被告是连续完成 350 多次操作后才进行的消费,那么其操作 350 多次的行为是合法的。这个时候银行并没有实际损失。只有当被告消费了,这个时候银行才产生了实际损失,也就是说,被告从消费开始的行为才是不合法的。
vttc
2017 年 11 月 20 日
@cnTangLang 你应该去当法官,就不会有各种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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